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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进一步促进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2023-03-29 08:15:15 已有82人浏览

关于印发《镇江市进一步促进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经发局(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供电公司,镇江新区经发局、城乡建设局、科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国资局: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布局合理、标准统一、智能高效、安全便捷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网络,满足新能源车主绿色出行需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了《镇江市进一步促进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会

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局

国网镇江供电公司


20221129


《镇江市进一步促进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鼓励各方出资建设改造居住区充电设施,根据《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2548号)、《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管线改造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房管〔202168号)、《镇江市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镇政建〔202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镇江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居住区,指住宅小区、住宅、商业、办公混合小区;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只能申请一个自用充电设施用电。

第二章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标准

第四条新建居住区要按照不低于10%车位数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并确保固定车位100%预留安装条件。

预留安装条件的需将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包括预留电力容量以及建设配电分支箱、管线、电缆桥架、计量表箱、线缆敷设至每一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在居住区整体配电工程验收前,同步完成充电设施的装表接电。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新建居住区每个交流充电设施按照7千瓦基本容量进行配置。

鼓励采用有序充电设施,机动调整充电时序,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实现错峰智慧充电。

第五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在老旧小区年度改造方案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小区停车位划定、充电设施基础及综合管体管沟预留,管体管沟建设费用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成本,为小区居民充电设施布点创造条件。供电企业应当挖掘现有电网设备利用潜力,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同步开展电力增容或者新增配变布点建设,建设配电分支箱、电缆桥架、计量表箱或者预留安装位置,解决老旧小区原有供电电源不足或供电半径过长等问题。

第三章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申报收资要求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网上国网”APP(含平台直连办电、4S门店协助报装)或线下供电营业场所、窗口提出居民充电桩报装业务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一证受理”: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之一。

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市场主流电动汽车型号标配的充电模式申请用电容量(常规车型按每个充电设施7千瓦申请,特殊车型开放至21千瓦)。

第七条 供电企业受理申请人居民充电桩报装业务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人代表进行现场联合查勘,物业服务人配合提供相关图纸或者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以及暗埋管线的走向。经现场查勘,具备接入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编制并书面答复申请人,供电方案包括接入方案(含供电电源、接入路径等)、产权分界点等内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含现场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供电企业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经现场查勘,具备接入条件的,由申请人持供电方案向所在物业服务人书面提交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施工申请(附件1),物业服务人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就充电设施建设施工涉及的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电源接入、电缆敷设开挖(小区公共区域内)、专用表箱安装等相关事宜出具办理意见;办理意见为不同意的,物业服务人需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接入工程实施前向供电企业补全以下3项资料:

1.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施工申请:经物业服务人允许充电设施建设施工的证明,需加盖公章(附件1)。

2.车位、车库权属证明:车位、车库购买证明(发票、合同、协议其中任一项复印件);非车位、车库权属人本人申请时,需要提供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车位使用证明(附件2),若为租赁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租赁超过一年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电动汽车拥有证明:购车发票、购车合同、购车协议、购车意向书、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其中任一项复印件)。

第十条涉及人防车位的,自用充电设施申请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人防工程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要求办理。

人民防空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车位使用(租赁)人在取得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后,严格按照《镇江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进行申报和安装。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需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使用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使用期间,车位使用(租赁)人自觉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隐患。到期不再租赁车位时无条件负责拆除充电设施,恢复至安装前原貌。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接网工程施工。供电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在业务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仍无法补全申请资料的,供电企业有权终止其业务流程。

第四章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施工要求

第十二条对于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充电设施安装过程应当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根据供电方案开展充电设施报装接入工程的实施。现有配电设施由于容量受限等原因暂不具备直接接入条件的,原则上采取先接入、后改造的方式,先制定直接接入方案,再将相关配电设施增容、改造到位。供电企业负责建设接入工程至充电桩表箱(含表箱)。

第五章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联合住建部门、供电企业在“镇合意”APP增设镇江居住区自用充电桩模块,实现居住区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在线“一键查询”。

第十五条对于居民充电桩报装业务需求较为集中的小区,物业服务人可以联合供电企业根据居住区内车位布置、电动汽车保有量及管线通道情况,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公示后通过“镇合意”APP实现在线查询。对于已完成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公示的,供电企业根据方案实施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施工申请(附件1)无需物业服务人出具确认意见,精简办电手续。

充电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包含所有车位的充电桩安装位置、接入路径、表箱位置等内容,涉及配电变压器容量不足需增容的应增加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柜、电缆分支箱等相关设施的安装位置。接入工程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土建一次到位,避免公共区域重复施工,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对于无相对固定车位的存量居住区、未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经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车位管理人同意后,可联合供电企业选择合理范围(小区内相对集中的停车区域、小区周边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通过共建共享方式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建设、改造居住区充电设施的项目,应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1. 在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将充电设施的管体管沟同步建设实施,相关费用在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中列支。

2.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鼓励社会运营商结合小区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在居住区内投资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社会运营商负责公共充电设施配建及运营维护,通过小区居民电动汽车充电缴纳的服务费用保障其投资收益,探索企业运营维护居住区公共充电设施的新商业模式,实现“多方共赢”。

3.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小区公共停车位数量及分布情况,划定一定比例的新能源车专用车位,开展预约充电停车服务和采取差异化停车收费(延长1小时新能源汽车停车免费时间)等举措,有效避免“油车”占位,提升居住区公共充电设施的应用率。

4. 对于供电企业承担的居住区充电设施配套接网工程,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可按照不高于工程费用10%的比例给予供电企业补贴。

第七章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应当督促房产开发单位严格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中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提升总体规划、方案编制、设计审查、竣工检验等环节的管理水平,确保新建居住区车位满足居民入住后自用充电桩的建设安装条件。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引导物业服务人及广大业主支持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改造,积极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消除障碍、畅通渠道。

第二十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全面提升设施运营维护水平,加强管理和资源保障,采购符合标准的充电设备,系统排查现有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确保运营安全,积极盘活“僵尸桩”,结合服务场景科学配置车桩比例,切实提升充电设施利用效率和服务能力。继续探索出租车、租赁车等特定领域电动汽车换电模式应用。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作为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是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用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充电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标准做好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满足小区居民充电需求。对于老旧小区,要结合政府规划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加快配网建设升级,加强现场服务,不断适应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做好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居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即物业服务人;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实施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即物业服务人。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社区居(村)委会代行物业服务人职责,履行相关职能。

申请人与物业服务人就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存在争议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进行会商、调解。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将自用充电设施纳入居住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自用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充电设施接线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充电设施所有人拒不整改的,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供电企业有权对其中止供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镇江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镇发改能源发〔2021281号)文件表述不同之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意见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上级出台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意见由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施工申请

2.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车位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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